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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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