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0,馬小,13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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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黃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3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
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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