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王敬富
被 告 張翔嬿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3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