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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鮑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彥玲間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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