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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游燕
被 告 鄭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馬小字第7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 年9 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7 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許致愷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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