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0,馬簡,12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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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范釋育

被 告 張鈴三

張嘉修

張光次

張詠淇

李潔淳

張能銜

韋張錦鳳

張錦英

張人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簡字第1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因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能分割期限情事,惟目前仍無法協議分割。
又系爭土地部分係由多人共有,倘以原物分割,顯無法充分利用,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訴請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為如附表所示,且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或約定不分割之協議,兩造間復未能協議分割,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且卷內亦無事證顯示兩造有就系爭土地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以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為由,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正當。
四、次按共有物之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本文及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查系爭土地面積僅140.84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多達10人,如以原物分割之方式為之,除兩造分得土地之位置,究竟何造要分在何方位,均難期公平外,各共有人就其所分得之土地實際上利用價值亦不大,顯難發揮系爭土地經濟上之利用價值;
反觀如以變價分割方式予以變賣,則買受人可就系爭土地之全部加以利用,兩造當事人亦均可單獨或集資於變賣時參與買受,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可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應較有利各共有人。
是以,本院審酌上情,並參酌原告到庭主張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賣共有物後將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方式,乃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並使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極大化,符合公平原則,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823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定分割方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倘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2項被告其中部分共同負擔、部分連帶負擔、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祝語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比例 1 范釋育 1/10 1/10 2 張鈴三 1/2 1/2 3 張嘉修 1/10 1/10 4 張光次 1/10 1/10 5 張詠淇 1/10 1/10 6 李潔淳 公同共有1/10 連帶負擔1/10 7 張能銜 8 韋張錦鳯 9 張錦英 10 張人文 11 張嘉修 12 張光次 13 張詠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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