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0,馬簡,65,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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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65號
反 訴 原告 趙守仁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9,75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6,500 元/ ㎡×面積105 ㎡+房屋課稅現值226,500 元)×反訴原告應有部分1/4 =1,539,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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