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益專
吳益龍
吳丁寶
吳益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02關於「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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