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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彩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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