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繡英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慧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