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0,馬補,53,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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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竹川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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