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6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金源、林蔡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6 元,應繳納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