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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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