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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曾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迪翔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寄發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應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意思表示通知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惟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市○○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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