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小,1,2022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曾立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許致愷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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