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小,135,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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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 告 許雲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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