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小,20,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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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20號
原 告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訴訟代理人 許敏朗
被 告 陳文能
郭陳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文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被告陳文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郭陳美滿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文能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郭陳美滿給付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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