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小字第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楊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請領信用卡時之戶籍地及居住地址均位於高雄市左營區,現則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住所地應於高雄市左營區或楠梓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