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吳文雅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