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救,2,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孫敏倫

法定代理人 張麗寧
相 對 人 方思瑩

法定代理人 呂秀雯
方怡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思瑩等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方思瑩等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覆議審查表(僅准許扶助撰寫民事起訴狀)、本院110年度馬司簡調字第25號調解筆錄等件以為釋明,且聲請人確實為低收入戶,有本院職權查詢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可佐,其聲請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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