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紫彤
被 告 謝欣成地政士(即陳俊吉之遺產管理人)
陳建煌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關於權利範圍欄「公同共有4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6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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