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簡,14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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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扶柔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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