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26號
原 告 楊天氣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宜蓁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