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29號
原 告 王振宏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37元,應繳納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