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1,馬補,8,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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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勝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3元,應繳納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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