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2,馬勞簡,3,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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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典舫諮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詩婷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5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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