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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郭俐伶
被 告 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1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469元,及就其中76,187元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依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起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第3個月計付500元,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最高為3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83,4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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