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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被 告 劉佩臻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2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辯論終結,於112年12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7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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