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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自在
訴訟代理人 陳綉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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