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妍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9號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郁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9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