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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63號
原 告 呂祐瑄 住澎湖縣○○市○○里○○0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香、楊逸湘及許昱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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