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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陳孟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2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辯論終結,於113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625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6,517元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6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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