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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子豪間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9,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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