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3,馬小,8,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林家楷
被 告 陳湘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1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90元,及就其中新臺幣30,179元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2,5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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