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113,馬簡,36,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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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臣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長顏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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