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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8號
原 告 凃阿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勝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原告就澎湖縣○○市○○路000號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或房屋稅單。
二、提出澎湖縣○○市○○路000號之房屋稅稅籍證明。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記載「並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元」等語,並未明確表明被告積欠租金之具體金額,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且適法之訴之聲明內容(請務必表明欲請求積欠租金之具體金額?以及是否欲請求租約終止後之不當得利,例如:被告應給付積欠之房租新臺幣...元、被告於民國..年..月..日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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