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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3號
原 告 黃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崑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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