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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馬延榮
被 告 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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