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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35號
原 告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奕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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