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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1號
原 告 孫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澎湖縣○○市○○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
三、承上,具狀陳報本件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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