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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劉坤成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淑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9,588元【計算式:282萬6,000元+15萬3,588元(計算式如附表)=279萬9,588元】,應繳納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8,2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訴訟
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給付總額(元
以下四捨五
入)
利息
66萬8,000元
112年7月19日
113年6月19日(337/366)
6%
3萬6,904元
利息
179萬8,000元
112年7月17日
113年6月19日(335/366)
6%
9萬8,743元
利息
36萬元
112年8月21日
113年6月19日(304/366)
6%
1萬7,941元
小計
15萬3,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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