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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44號
原 告 歐士榮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2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並依此陳報本件被告洪**等2人之實際姓名。
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房屋課稅現值等),以查報上開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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