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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馬小字第七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馬小字第七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 清 林
法 官 陳 順 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 清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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