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5,馬小,130,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1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13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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