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9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