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5,馬小,166,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16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上午
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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