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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小字第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之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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