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民事-MKEV,98,馬小,33,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馬小字第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字第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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