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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馬小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字第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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