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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調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薛國忠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於民國97年9月15日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與信義路口所生之交通事故,聲請人願於民國98年4月12日前,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二萬元,雙方不再另為其他請求。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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